适用于工业包装的即用型吸湿产品。
集吸湿与包装功能于一体的复合材料。
为关键行业量身定制的防潮产品方案。
本标准根据 ISO/IEC Directives-Part 2:2004《Rules for the structure and drafting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, NEQ》进行编写。
本标准由昆山威胜干燥剂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昆山威胜干燥剂有限公司技术部。
本标准于 2024 年 11 月首次发布。
本标准规定了车用高性能干燥剂(以下简称高性能干燥剂)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和标志、包装、储存及运输。
本标准适用于须放置高性能干燥剂之各类企业参考使用。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ISO 780:2015 Packaging — Distribution packaging — Graphical symbols for handling and storage of packages
2011/65/EU RoHS法规
3.1 吸湿率:指高性能干燥剂在一定温湿度条件下,吸湿后增加的质量与吸湿前自身的质量之比。
3.2 吸湿速度:指高性能干燥剂在一定温度湿度条件下,在一定时间内需达到的吸湿率。
3.2.1 慢吸型干燥剂:满足4.2.2 a要求的干燥剂。
3.2.2 快吸型干燥剂:满足4.2.2 b要求的干燥剂。
4.1 一般要求
4.1.1 外观要求
在自然光线明亮处,正视目测,表面应平整,无明显色差,包装袋各部位无明显破损。如有印 刷,需字迹清晰,无污迹。
4.1.2 尺寸规格
4.1.2.1 汽车行业高性能干燥剂规格应符合表1、表2的要求
注:特殊尺寸或装箱方式可双方协商。
4.2 性能要求
4.2.1 吸湿性能
按照5.1试验方法进行试验,试验后满足以下要求:
a)40℃/90%RH条件下,吸湿率≥200%(吸湿率计算不计包装袋重量);
b)持续到2次称重重量不再变化或重量变化小于0.5%时,应至少大于10天,吸湿过程中干燥剂包装袋表面应无明显破损、无水珠出现,吸湿后干燥剂应无液化现象。
4.2.2 吸湿速度
按照5.1试验方法进行试验,试验后满足以下要求:
a)慢吸型:40℃/90%RH,72h, 3%≤吸湿率≤20%。
b)快吸型:40℃/90%RH,72h,吸湿率≥30%。
4.2.3 浸泡试验
按照 5.2 试验方法进行试验,试验后在 25℃/50%RH 的环境条件下晾干,观察包装袋应无明显破损等异常。
4.2.4 耐低温试验
按照 5.3 试验方法进行试验,试验后不可出现接合部位开裂或包装材料破损等异常。
4.2.5 耐高温试验
按照 5.4 试验方法进行试验,试验后不可出现接合部位开裂或包装材料破损等异常。
4.2.6 包装弯折验证
按照 5.5 试验方法进行试验,试验后试验样品不允许出现开裂、液体溢出、粉末溢出等缺陷。
4.2.7 包装强度试验
按照 5.6 试验方法进行试验,试验后:
1)接合部位断裂时的拉伸力≥12.5N/25mm;
2)非结合部位断裂时的拉伸力≥30N/10mm。
4.2.8 胶带粘接性能
按照 5.7 试验方法进行试验,试验条件下及恢复常温后,不允许出现脱落、松动等粘接问题,干燥剂不允许出现包装破损,出粉,溢出等缺陷。
4.2.9 双面胶性能
按照 5.8 试验方法进行试验,试验后:
1)90度剥离力≥7.1N/25mm;
2)180度剥离剥离力≥21N/25mm。
4.2.10 禁用物质要求
满足2011/65/EU法规要求。
4.2.11 挥发物要求
按照5.9试验方法进行试验,挥发物质量≤15μg/g。
5.1 吸湿试验
实验设备:恒温恒湿箱、电子天平。
样品数量:≥3pcs。
试验方法:吸湿前将样品称重(m0),然后放入设定条件的恒温恒湿箱,每天称重一次并记录,30天后每周称重一次并记录,持续到2次称重重量不再变化或重量变化小于0.5%时吸湿结束,记录重量(m1),破开干燥剂包、去除固体粉末,包装纸称重(m2),记录测试天数并计算吸湿率,吸湿率计算时重量为减去包装重量后的净重。吸湿速度测试72h吸湿率。
x%=(m1-m0)/(m0-m2)*100%
x%:吸湿率
m0:吸湿前称重
m1:吸湿后称重m1
m2:吸湿后出去粉末,包装称重
5.2 浸泡试验
实验设备:玻璃器皿
样品数量:≥3pcs。
试验方法:将试样放在环境温度 25℃、水温 20℃±5℃, 20 ℃的蒸馏水中浸泡 24h 后观察样品。
5.3 耐低温试验
实验设备:环境测试箱
样品数量:≥3pcs。
试验方法:将试样放放入-40℃的环境测试箱,放置 240h 后观察样品。
5.4 耐高温试验
实验设备:高温测试箱
样品数量:≥3pcs。
试验方法:将试样放放入 110℃的环境测试箱,放置 240h 后观察样品。
5.5 包装弯折试验
实验设备:恒温恒湿箱
样品数量:≥3pcs。
试验方法:试样包装封边处来回弯折 5 次,弯折状态下放入 40℃/90%RH 的恒温恒湿箱,吸湿至吸湿率≥150%后观察样品。
5.6 包装强度试验
实验设备:拉力测试机
样品数量:≥3pcs
试验方法:在接合部位取样,取样宽度 25mm,取样长度(45-50)mm;非结合部位取样,取样宽度10mm,取样长度 60mm。将试样按照拉伸速 50mm/min 进行拉伸,检测断裂时的拉伸力并记录。
5.7 胶带粘接性能
实验设备:高温测试箱、环境测试箱
样品数量:≥3pcs
试验方法:
1)初始状态和吸湿饱和后干燥剂粘贴在对手件材料样板上(PP+30GF/PP+40T/ABS/PC+ABS/ASA),在25℃±5℃环境下放置 24h,然后放入 110℃高温测试箱放置 24h,测试结束后观察样品。
2)初始状态和吸湿饱和后干燥剂粘贴在对手件材料样板上(PP+30GF/PP+40T/ABS/PC+ABS/ASA),在25℃±5℃环境下放置 24h,然后放入-40℃环境测试箱放置 24h,测试结束后观察样品。
3)初始状态和吸湿饱和后干燥剂粘贴在对手件材料样板上(PP+30GF/PP+40T/ABS/PC+ABS/ASA),在25℃±5℃环境下放置 24h,然后放入环境测试箱,按照下图要求测试 30 个循环,测试结束后观察样品。
5.8 双面胶性能测试
实验设备:拉力测试机
样品数量:≥3pcs
试验方法:
1)被贴试板采用PP塑料板,表面无灰、无油,清洁并干燥,并用3M K-500底涂剂处理;
2)胶带试样宽度25mm,贴在被贴试板上,使用滚筒(7kg)或刮板,保证胶面与被粘贴面的充分接触和润湿,在25℃±5℃环境下放置24h;
3)采用拉力测试机测试胶带剥离力并记录。
5.9 挥发物测试
实验设备:高温测试下,高温测试箱、电子天平
样品数量:≥3pcs
试验方法:将干燥剂式样放在玻璃杯子里,玻璃盖称重后并记录,然后改在玻璃杯上,玻璃杯放入温度(110±2)℃环境中放置 16h ,试验完成后取下玻璃盖称重,计算玻璃盖增重即挥发物质量。
6.1 组批
由相同生产工艺、相同配方、相同原辅料生产的一次交付的产品视为一批。每批产品应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,并附有质量合格证。
6.2 出厂检验
6.2.1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、尺寸、克重、吸湿速度、耐高温性能。
6.2.2 如果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检验标准,判为合格产品;如果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标准,可以在抽样批次中加倍抽样复检,复检后如果仍不符合标准,判为不合格品。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。
6.3 型式检验
6.3.1 一般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,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原材料、工艺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;
b)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或转厂生产时;
c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d)质量监督机构或客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6.3.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或部分项目,具体检验项目由研发中心确认,或与客户共同确认,型式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水平。
6.4 判定规则
产品质量以产品交付时检验质量为准,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,由供需双方共同委托提交仲裁单位,并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。
7.1 标志
高性能干燥剂的包装盒上要有牢固清晰的标志,内容包括:生产厂名、厂址、商品名称、商标、类别、等级、净含量、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本标准号以及GB/T191规定的“易碎品”标志和“怕雨”标志。
7.2 标签
每批出厂的高性能干燥剂销售包装上应有如下标识:
生产厂名;
厂 址;
产品名称;
净含量;
批号或生产日期;
“怕晒”“怕湿”等标志,应符合GB/T 191的规定。
7.3 包装
高性能干燥剂内部采用聚乙烯薄膜袋,外部采用纸箱包装,特殊包装由供需双方协定。
7.4 运输
高性能干燥剂品在运输中应避免受潮、雨雪浸淋以及与易挥发物质混运,包装容器小心轻放,避免破损。
7.5 贮存
高性能干燥剂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,避免受潮和与易挥发物质混存。
本产品保质期限为12个月,特殊方式可双方协商